时间:2024-03-07 09:32:51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阅读: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权益,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金号角”志愿者团队、山东省银行业协会郭汝萍通过鲜活的例子作出讲解。
作为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八项权益是什么呢?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在这里提示大家:虚假宣传要明辨,风险提示要看清。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这里提示大家:强买强卖不可取,产品购买看自需;办理业务享平等,公平交易方可行。
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要全程严格保护消费者财产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应当积极应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提供多种投诉路径、提高处理效率、主动接受监督。在这里提示大家:官方渠道来维权,依法求偿有保障。
此外,金融机构还要深入履行社会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受教育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受尊重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机构要杜绝歧视性差别对待,主动提高金融服务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