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等领导们总结好了,做成PPT给宣导,不如我们自发寻找新旧条款不同之处印象来的深刻。
就在昨晚,大地、阳光两家公司的小伙伴们,已经把他们找到的不同点,@我们,我们来看看他们找的对不对。
大地张诚发现了以下不同:
1.自然灾害多了“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自然灾害的范围扩大了,对我们消费者来说是好事。)
2.保险责任增加了“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这一条修改的好,尤其是营运货车,经常发生急刹车,车上货物与驾驶室碰撞的事故。过去保险公司都把这个作为除外责任,与客户矛盾不断。 这次示范条款把这部分包含在保险责任内,扩大了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也有利于理赔工作开展。)
3.对“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了扩展解释——“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违法”的概念太宽泛,违反刑法,是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算不算违法行为呢?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没有一个明确的尺度。 变更为“犯罪行为”,范围就非常明确了。)
4.对责任免除中的地震进行了扩展解释——“地震及其次生灾害”;(这两年地震爆发的频度越来越高了,保险公司快要赔不起了。)
5.增加了机动车“本身质量缺陷”的责任免除;(最早的条款是有这一条的,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去掉了。造成类似“断轴”、“漏油”这样质量问题,车主也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尴尬局面。新示范条款把“本身质量缺陷”作为除外责任进行了明确,避免了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引导车主向汽车制造商进行索赔。)
6.明确了标的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出发点是解决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对保险消费者来说,绝对实惠的好事。)
7.看得眼睛好酸,未完待续…… (确实,字数这么多,还能用心的看进去,确实不容易, A6工作室赞助眼药水一大瓶。)
阳光保险宝坤发现了以下不同:
1、保险责任去掉了“海啸”。(估计跟日本福田海啸有关系。好家伙,一个海啸过来,规模小的保险公司就破产了,风险太大。)
2、除外责任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对被保险人是一个好消息,驾驶证过期,忘记更换时间很有可能,但是因此拒赔,有点说不过去。删了好,删了好。);
3、利用被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改为修订为“犯罪活动”(刚才解释过了)
4、三者险除外责任中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改为“被保险人、被保险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大家发现问题了吗? 三者范围里面,第一次把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家庭成员”包含进去了。这个小小的改动,背后是条款制定者对保险认识的改变,让保险变得更人性化。)
5、盗抢险中“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改为“删除《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绝对免赔率; (这一条的修改,也是从理赔实际出发。 按照我们的用车习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经常会放在车上,随着携带。 当车辆被盗时, 这两个证件随车丢失的比例非常大,因此把这个作为免赔的项目,对消费者来说,有点不公平)
从上面两位伙伴找到的不同,可以看出本次条款改革,让商业车险更加人性化、合理化,明确化。主持商车费改的中保协各位领导们,真的很用心了。A6工作室代表全国7万粉丝,向中保协及参与这次条款制定的各位领导们,点一个大大的赞!
我相信,新旧条款的不同点,绝不仅仅于此,请其他公司的小伙伴们积极行动起来吧!把你找到的不同点,告诉我们(微信平台,发邮件,或者加小编微信都可以【微信号12806890】),我们将继续整理和汇总,集合行业的力量,做一个完整的《新商车条款的变化》说明书,奉献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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