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的结构优化是在宏观调控经济转型的环境下取得的,除了改革开放提供的支持,公司治理的内生动力也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据王祖继介绍,保监会多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2006年、2014年国务院两次就保险业发展改革发文,两版“国十条”都提出要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尤其是新“国十条”把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单独作为一条,进一步强调了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的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框架的不断健全,保险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也明显提升。
2010年世行和货币基金理事会共同实施的对保监会的金融评估(FSAP)中,外方专家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称之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2013年,平安集团首批入选G-SIIs(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成为亚太地区唯一入选的保险机构。
在肯定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王祖继也对保险集团监管这一新课题进行了重点阐述。他说,随着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演变,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已有十家,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金融业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风险传递等问题开始出现,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他强调,尽管保险集团在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上占据行业主导地位,但我国保险集团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集”而不“团”,在资源整合、风险管控、公司治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差距和不足,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汲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借鉴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集团的发展实际,抓住公司治理监管、资本监管、风险管理要求和准入退出监管四个重点,不断提升保险集团监管的能力和水平。除大力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制度建设外,保险集团监管还应不断丰富和改进监管技术与手段,同时应加强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和保险集团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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