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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保险业消费者投诉指南
时间:2018-03-15 11:15:29   来源:   阅读:
一、保险消费者投诉途径
保险消费者遭遇保险纠纷后,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投诉,维护自身权益:一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这是目前消费争端解决的最主要途径;二是向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投诉维权。
(一)财产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序号 公司名称 全国客服电话 潍坊投诉电话(区号0536)
1 人保财险 95518 8787080
2 太保产险 95500 8893518
3 平安产险 95511 2113404
4 天安财险 95505 2109234
5 大地财险 95590 2117011
6 太平财险 95589 8786518
7 永安保险 95502 2103799
8 中华联合 95585 2227138
9 阳光财险 95510 7500567
10 华安财险 95556 6106601/6106608
11 安邦财险 95569 2227855
12 安华农险 95540 2225618
13 永诚财险 95552 7532760
14 都邦财险 95586 2988239
15 渤海财险 4006116666 8373822
16 亚太财险 95506 2229615
17 安盛天平 95550/4006706666 2227216
18 中银保险 95566 6103163
19 长安责任 95592 /027-95592 5129878
20 人寿财险 95519/4008695519 8890796
21 浙商财险 4008666777 8200880
22 英大泰和 4000188688 7607198
23 华泰财险 4006095509 5076765
24 泰山财险 4006077777 8082462
25 国任保险 4008667788 8080310
26 安诚财险 95544 5070161
27 紫金财险 95312 5070563
28 华海财险 4000611111 7655025
29 国泰财险 4008202288 2258388-3306
30 中煤财险 4006536888 7518729
31 中路财险 4009001234 5075070
32 利宝财险 4008882008 2087968
33 长江财险 4008668666 8673315
 
(二)人身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序号 公司名称 全国客服电话 潍坊投诉电话(区号0536)
1 中国人寿 95519 8295519
2 太保寿险 95500 8793577
3 平安人寿 95511 2223108
4 泰康人寿 95522 8335522
5 新华人寿 95567 5608087
6 太平人寿 95589 8191717
7 民生人寿 95596 8269251
8 合众人寿 95515 2259111
9 中英人寿 95545 2221712
10 平安养老 95511 2223026
11 中宏人寿 95383 2228989
12 同方全球 95105768 2254868-2433
13 北大方正 4008205882 8295222
14 人保人寿 4008895518 8535396
15 人保健康 95591 8297268
16 富德生命 95535 8207200
17 农银人寿 95581 2227969
18 华泰人寿 95509 8205706
19 陆家嘴国泰 4008869899 8332168-1725
20 恒安标准 4008188699 6103266
21 国华人寿 95549 2081162
22 阳光人寿 95510 6100028
23 中德安联 4008883636 5076371
24 长城人寿 95576 8395576
25 百年人寿 95542 5078109
26 华夏人寿 010-95300  8066503
27 中意人寿 4008889888 8868299
28 幸福人寿 95560/4006688688 8235827
29 信泰人寿 95365 5076716
30 英大人寿 4000188688 2081305
31 建信人寿 95331 8286726
32 工银安盛 95359 8051668
33 天安人寿 95301 8559009
34 德华安顾 4008880011 2298333
35 安邦人寿 95569 2085091
36 中银三星人寿 95566 5075688
37 阳光电销 95510 3085057
38 和谐健康 95569 2258887
 
(三)潍坊市保险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方式
保险纠纷类投诉事项,保险消费者除向保险公司上级公司及总公司投诉外,还可向潍坊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免费调解,由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快速调处。
联系电话:0536--6859860
地   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民生街奎文区人民法院1楼调解大厅
(四)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
1、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0536-8266640
2、来信来访:潍坊市寒亭区总部基地13号楼1301
             邮编:261000
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情况
(一)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2.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3.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三)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引导保险消费者、跟踪、落实
三、保险消费者投诉注意事项
(一)保险消费者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保险消费者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以上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
四、相关规定摘编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  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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