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test 时间:2022-04-22 04:04:44 阅读:384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8]159号)、《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七章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年会费
年会费以上年度保费收入为基数划分为四档。
1、年度会费4.25万元: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5亿元(含)以下,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5亿元(含)以下;
2、年度会费5.5万元: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5亿元-4亿元(含),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5亿元-8亿元(含);
3、年度会费6.75万元: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4亿元以上,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8亿元以上;
4、年度会费1000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以最低档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以最低档缴纳半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账号,开具《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缴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